姚燕君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建议》(提案010号)收悉。经与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研究、协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下,我市社会组织发展态势良好,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整体提升、功能逐步发挥。截至2017年6月,全市共有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6973家(社会团体267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4265家、基金会30家),另有驻甬基金会51家,户籍人口每万人拥有法人社会组织数量达到11个,位居全国、全省前列,这些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我市城乡基层还活跃着超过1.4万个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涵盖社会各个领域,成为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推动力量。
一、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一)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2017年,市委办、市府办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内社会组织登记审查、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去年开始,我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探索社会组织年报公示制度,建立年报公示平台向全社会公示社会组织年度运作情况,并引入第三方审计制度,有针对性地抽检抽查社会组织,提升监督管理的精准度和针对性。修订出台了《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不断修订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目前已形成了由10类指标共同构成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适时调整充实评估专家组成员,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评价调查,形成了“资格审查、自查自评、专家组实地考评、评估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的规范化操作体系。截至2016年底,全市法人社会组织评估率达到67.2%,评估等级有效期内3A以上社会组织1319家。建立评估激励机制,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与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获评先进示范相挂钩,规定获评3A级以上社会组织自然纳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对获评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实行专项奖励,有效推进以评促建工作。
(二)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出台了《宁波市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约见谈话制度》,强化法定代表人主体责任,促进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发展。印发了《宁波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指引》《宁波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各项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使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建立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常态机制,每年定期举办若干期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班,2015年起在全国首创“社会组织经理人”培训班,重点围绕社会组织发展改革、政策导向、内部治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2012年成立民政执法支队,实行社会组织“批管罚”分离,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近年来,全市共撤销社会组织187家(其中市本级10家),督促注销社会组织428家(其中市本级35家),取缔违法违规社会组织1家,实施行政处罚196起(其中市本级19起)。
(三)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与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类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明确制约手段和激励机制,将信息公开与社会组织年检、评估、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等相挂钩,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实现社会组织法人和市场法人、政府部门以及公民之间信息的有效联结,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失信黑名单”,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诚信建设。
(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联合出台《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近两年,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发布《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今年,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申请及拨付流程,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估,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产生实效。2017年共立项83个项目,涉及25个部门,金额总计1410.3万元。民政部门认真做好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编制工作,截至2016年底,累计共有999家(市本级216家)社会组织纳入推荐性目录,优先考虑内部治理民主规范、财务资产管理良好、团队人员能力过硬的社会组织纳入目录,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尽管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诚如您所言,我市社会组织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内部治理仍不够规范、扶持机制仍不够完善、资金监管仍不够有力,这些将影响我市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下步,我们将按照今年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引领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持续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在注重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组织结构的优化和调整,通过开展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整合注销一批名称相似、会员类同、业务相近的社会团体。督促一批内部治理混乱,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僵尸型”社会团体依法注销。积极稳妥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升行业协会的自主办会能力和服务行业能力。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大力发展社会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以及社区社会组织,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调结构、优布局、强能力”。
二是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发挥评估指标的导向作用,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市、区县(市)两级社会组织人才培训机制,定期举办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班,重点宣贯政策法规、法人治理、财务管理等内容,提升社会组织的整体能力水平。
三是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补助和奖励机制,逐年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比例,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引导社会组织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四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不断完善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年报公示、随机抽查、行政约谈、重大活动指导等基础性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推进我市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实现各级平台的数据互联共享,深化社会组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我市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五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成为社区自治、扩大居民参与的重要组织化载体,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开展社区服务和有益的文体活动,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为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力量。
二、其他部门的答复意见
针对提案中提及的“税收优惠”,国税部门的答复意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是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社会组组织凡符合财税〔2014〕13号规定条件的,可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可以按以上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015至2016年度共计60家非营利组织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733万元。针对提案中涉及的“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问题,人社部门的答复意见为:《社会保险法》规定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拟将各类社会组织的失信行为,纳入人社部门信用信息建设管理系统。
感谢您对我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宁波市民政局
2017年8月21日
(联系人:崔秀朋,电话:87225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