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等文件精神,并依据宁波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拟调整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发邮件nb87226693@163.com,或致电89189073。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
宁波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9日
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7〕80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月744元调整为每月804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804元标准给予差额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补差额基础上人均月增发20元;单人户家庭,补差额基础上月增发40元。
二、奉化区、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自行调整,报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备案后,与城区同步实施。
三、本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