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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12-13    【字体:

  为推进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加强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1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2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发邮件至260149134@qq.com,或致电89189347,联系人:夏琪。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社区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是基层协商的重心所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6〕81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6〕53号)精神,推进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现就加强社区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要求,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进一步拓宽社区协商范围和渠道,完善社区协商内容和形式,稳步推进社区协商。到2017年底,每个区县(市)确立1个社区协商示范观察点;到2018年底,全市社区协商基本实现“五个有”的工作目标:有一个主体多元、常态议事的协商议事组织,有一份符合实际、应商必商的协商议事目录,有一个形式多样、阵地固定的协商议事平台,有一张环节完整、衔接有序的协商流程图,有一套健全完善、运行规范的协商议事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规范、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协商议事组织。按照最大限度吸纳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区共建理事会(或治理委员会)等社区协商议事组织。社区协商议事组织应根据协商内容和形式确定不同的参与协商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区域性党建联合体、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小组、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两代表一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认证评估。
  (二)明确协商议事内容。按照凡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协商于民的要求,合理确定协商议事内容。主要包括: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社区安全等问题;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部署在当地的落实;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的制订或修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参与主体提出的、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社区的重要事项,应提请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开展协商,具体由乡镇(街道)研究确定。
  (三)搭建协商议事平台。按照形式多样、阵地固定的要求,搭建协商活动的工作平台。坚持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居民说事会、民情恳谈会、民主听证会、民主议事会、民主评议会等载体,开展灵活多样的社区协商活动。鼓励和支持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党组织牵头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物管办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积极开展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整合利用社区会议室、活动室等场所,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搭建居民群众更为广泛参与的协商平台。
  (四)规范协商议事程序。按照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规范协商议事规程,建立环节完整、衔接有序的协商流程图。协商的一般程序:区域性党建联合体、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研究、筛选议题,形成协商议题、确定协商方案;提前公示协商方案,并向协商主体通报协商内容及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议事活动;公示协商结果;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开展实施项目追踪监督、评估评议。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可采取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现行政策规定应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将相关事项及协商结果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
  (五)健全协商议事制度。按照以健全的制度保障协商活动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的要求,逐步完善社区协商的各类工作机制、规则和制度。完善协商议事规则,规范协商主体的选择标准、产生方式、构成结构等规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协商议事流程、意见发表、议事表决等规则,确保协商活动有序推进。完善协商成果落实机制,运用微民生、微服务等项目化服务形式,推进协商成果的落实,切实解决居民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完善协商成果评估机制,有效发挥居务监督委员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加强项目的全过程追踪和绩效评估,提高项目服务的效能。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居务公开等平台,及时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公示协商议题、协商成果,反馈协商成果落实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地要认真做好社区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指导乡镇(街道)结合实际,有计划推进社区协商工作,推动社区协商深入开展。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社区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社区协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提出工作建议,鼓励和支持党员积极参与社区协商活动,引领居民群众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协商实践。
  (二)鼓励探索创新。重点围绕小区协商、业主协商、居民小组协商等协商形式的规范运作,开放空间、共识论坛、网络议事等协商手段的有效运用,本地居民与非户籍居民协商议事机制的建立健全,以及协商成果落实第三方绩效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推进社区协商等,加大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地推进社区协商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并固化为制度成果。
  (三)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乡镇(街道)加大支持力度,通过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和帮助解决社区协商阵地等渠道,为居民群众开展社区协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协商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注重提升能力。开展专题培训,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组织开展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技巧,帮助、引导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程序。积极邀请社区法律顾问参与社区协商,提高依法协商水平,确保协商成果合法合规。注重发挥社会工作人才、社会服务工作机构的专业支持,协助社区协商事务运作和协商成果落实,不断提升社区协商的专业化水平。
  (五)营造良好氛围。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积极推进社区协商示范观察点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进全市社区协商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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