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和《关于“十三五”期间延续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17年12月8日-2017年12月1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发邮件32190977@qq.com,或致电89189078,联系人:陈绍友。
宁波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8日
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和《关于“十三五”期间延续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创业补助对象: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入职补助对象:入职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除外)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职高)毕业生。具体分两类对象:
一类对象:直接从事养老服务一线的养老护理员。
二类对象:其他养老服务管理和保障等工作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初次创业补助标准:10万元,分三年按比例实施补助,第1年至第3年补助比例分别为50%、30%、20%。
(二)入职补助标准:
一类对象补助标准为: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补助4万元,大专毕业生补助3万元,中专(含职高)毕业生补助2.1万元。补助时限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分五年按比例实施补助,第1年至第5年各补助20%。
二类对象补助标准为: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补助3万元,每年补助1万元,分3年到位。
三、补助条件
(一)初次创业补助条件:
1.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的。
2.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
3.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税收等。
(二)入职补助条件:
1.补助对象入职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一类补助对象必须是2013年之后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
3.二类补助对象必须为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4.补助对象服务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四、经费保障
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各区县(市)财政承担70%。入职市级养老服务机构的毕业生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补助程序
(一)创业补助程序:
1.补助申报。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局申报,创办市级养老服务机构的,直接报送市民政局审核,并填写《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①《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②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③设立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税务、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相关凭证;
其中,在校大学生还需提供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2.补助发放。区县(市)民政局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对初次创业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助意见,并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及时下拨补助资金至各地。
(二)入职补助程序:
1.签订协议。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后,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协议书》(附件2),养老服务机构应将《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协议书》报送区县(市)民政局备案。区县(市)民政局根据报备存档的毕业生补助协议书,建立年度《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签约花名册》(附件3)。其中市级养老服务机构直接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2.审核发放。补助对象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期满1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4)。区县(市)民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对入职服务期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补助意见,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入职市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对象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进行审核。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后,及时下拨市级入职补助资金。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市级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发至本人。
3.离职处置。一类补助对象未满五年工作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服务时间由养老服务机构出具证明,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作为以后签订入职补助协议的有效服务时间;未满五年工作时间调整工作不再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员的,终止入职补助。二类补助对象未满三年工作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入职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市及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制定出台或采取相关配套措施,鼓励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努力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水平。
(二)严格监管。各地要按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规范初次创业和入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公开补助对象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审核与督查工作,市民政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对各地初次创业和入职补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广泛宣传。各地要深刻领会初次创办和入职补助政策对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素质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这项政策顺利开展。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意见执行。
附件:1.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doc
2.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协议书.doc
3.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签约花名册.doc
4.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