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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7-17    【字体: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91号)要求,现将《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17年7 月17日-- 2017年7月24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发邮件至nbsllb@163.com 或致电0574-87225560。

宁波市民政局
2017.7.17

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各项任务,推动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养老服务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补齐短板的要求,坚持将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作为改善民生、增进福祉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责任,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广大居家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我市加快建设名城名都、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满足老年人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多元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2.坚持依托社区、统筹发展。强化社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依托,统筹利用各类资源,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养、医、护等资源有效结合,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3.坚持补齐短板、提质增效。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强化薄弱环节,加大投入力度,将养老资源向社区倾斜,向高龄、失能、失智、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群体倾斜,提高基本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质量。
  4.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引领。重点围绕增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提高基本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质量、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等问题改革创新,培育一批改革先行示范单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短板基本补齐,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牢固。
  ——制度体系更加完备。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财政投入、用地用房、金融、税费、人才队伍培养等支持政策和监督管理规范逐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有利于政府和市场作用发挥的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城乡社区,街道和中心镇建有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所有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50%以上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实行社会化运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率达到90%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持证和岗前培训率达到80%以上,培育一批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服务供给精准高效。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各类主体活力得到有效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得到基本保障,四级互通、数据共享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全面运行,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估体系更加健全。
  ——社会环境更加友好。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共建共享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更加浓厚,安全绿色便利舒适的老年宜居环境扎实推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和互助养老的条件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2-2020)》,按照建成“城市十分钟、农村二十分钟”养老服务圈的总体目标,分级规划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充分整合基层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设施功能。街道、镇乡特别是中心镇一般建设一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一般建设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站,面积较小、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村)可与邻近社区(村)共建共享,面积较大、老年人口较多的社区(村)可在居民小区、自然村设立若干服务网点或老年活动室,形成“一中心、一站点、多网点”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2017年,全市新建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150个以上。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保障,根据设施层级、功能及老年人口分布等情况,通过允许异地安置等方式,在服务半径内统筹配置服务用房。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用房应当集中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新建城市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且至少有一处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与所在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城市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至少有一处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现有用房不足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
  增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发挥资源整合调配、服务转介、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等功能,重点设置助餐助浴、康复护理、日间托老、短期托养、老年教育等规模化、专业化服务项目,与区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形成辐射联动,逐步发展成为“枢纽式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除提供文化娱乐活动外,逐步拓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方便可及的服务;居民小区(自然村)服务网点、老年活动室、社区老年教学等各类为老服务设施,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延伸或补充,为老年人就近参加文化娱乐活动提供便利。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在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中心食堂”,社区(村)设立助餐点,老年人居住较为集中、需求旺盛的社区(村)可单独设立老年食堂,逐步实现老年助餐服务全覆盖。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到2017年底参保率达到90%以上。
  培育“家院互融”的新型社区养老服务形态及组织。鼓励养老机构通过开放或开辟服务场所、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合作等方式,参与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居住较为集中的社区可开办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因地制宜设置适当数量的护理床位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机构照护服务,同时辐射周边社区,提供日间托老、短期托养、居家照护,以及家庭照护人员和志愿者培训等服务。养老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并符合要求的,可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补助与支持政策。
  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置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逐步增强老年助餐、日托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兴建村级老年公寓、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家门口集中养老需求。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引导农村敬老院除承担政府保障的供养服务外,将多余床位向社会开放,并向周边村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要重视老年人的生活、心理和安全等问题,健全农村困难、留守等老年群体的关爱帮扶机制。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对农村留守、困难、孤寡、独居老年人提供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二)健全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建立基本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补贴制度。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兜底”和保障基本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重点保障困难和特殊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全市范围统一实施的服务保障项目有:1.为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本人或其子女获得过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重度、中度失能老年人落实养老服务补贴,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提供不少于45小时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中度失能的每人每月提供不少于30小时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2.为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老年人购买基本意外伤害保险;3.为本市装有81890“一键通”电话机的老年人家庭提供紧急援助信息服务。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服务内容及享受的对象范围。老年人享受的其他福利保障政策涵盖上述政策内容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健全老年人需求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老年人需求评估标准,健全评估工作体系,引入第三方机制,组织开展老年人需求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及其服务需求类型、可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等,确保政府保障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公平享有、精准提供。
  推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将面向困难和特殊老年群体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优先纳入购买范围。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服务承接方,加强对承接方服务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核管理,不断提升老年人的满意度。
  (三)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家政、物业企业等通过员工培训、标准导入等途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跨区域引进专业服务团队或服务品牌,培育一批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直接登记,开办资金实行认缴制,并在登记管辖范围内允许其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营利性企业单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核定经营范围,对多点经营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辖范围内依申请按一照多址或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对连锁经营的,如符合特许经营管理规定的条件,依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养老服务市场定价机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日托、助餐、助浴、助洁等个性化服务所确定的收费价格应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改革居家养老服务体制。鼓励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设施,设施场所可由政府无偿提供,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鼓励镇乡(街道)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基础,吸纳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助老公益组织等进驻,共同打造适老优老的设施、服务和人文环境。推广公建民营,现有政府出资建设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食堂等设施,在不改变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逐步通过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相应的运营补助发放给运营方。到2017年底,各地50%以上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30%以上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实现社会化运营。
  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各级慈善组织安排资金支持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工青妇团、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关爱帮扶经济困难、高龄、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培育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公益组织,支持各类养老助老志愿服务活动,探索养老助老志愿服务积分或时间储蓄银行等制度,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等积极参加。在社会服务窗口行业中深化“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扩大老年人参与。加大对基层老年协会的资金扶持力度,采取财政投一点、福利彩票公益金出一点、社会力量帮一点的办法,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乐龄工程”、开展日常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励基层老年协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培育发展老年互助会、“爱心敲门团”等各类老年互助组织,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残疾等老年人。
  (四)深化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增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护理能力。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毗邻而建、资源共享,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护理站等医疗护理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派驻执业医师定期巡(义)诊,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和健康服务。2017年底,实现50%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合作。
  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进入老年人家庭。鼓励医疗机构将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延伸至家庭,探索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支持市场主体开发和提供多形式的家庭健康服务。深入推进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针对老年人特点逐步调整完善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慢性病管理、健康指导等服务。力争到2020年底,老年人群签约率不少于60%。
  (五)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业主自愿、政府扶持、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采取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利用旧房改造等契机,探索开展试点工作。对于楼层较高、老年居民人数较多或比例较高、安装意愿比较强烈的老旧住宅,以及有明确安装意愿的直管公房或单位职工公寓,优先纳入电梯加装计划。简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规划、土地、建设、质监等方面的审批和备案流程,明晰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日常管理维护等责权关系。
  推进既有住宅小区适老化改造。重点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年活动室、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以及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住宅片区有机更新等要加强适老化设施的配置与改造。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配备爬楼机,供老年人租借使用。引导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政府适当补贴,分期分批对本市户籍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已享受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补助的老年人家庭不再重复补助。
  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发展适合代际共居的通用住宅,满足各年龄段家庭成员尤其是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必要需求。在城镇住房供应政策中,鼓励开发老少同居的新社区和有适老功能的新型住宅。
  (六)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配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各镇乡(街道)要配备养老服务管理工作人员,指导辖区内城乡社区及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在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配备养老服务协管员,原则上,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不少于3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所需人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安排公益性岗位、向社会招聘等途径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符合规定的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等享受养老机构同等人员待遇。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发挥宁波老年照护与管理学院以及各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作用,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能力。鼓励各地开展技能比武、师徒结对、名师带头等活动,形成一批在市内外声誉响、技业精的服务高端人才。
  (七)加强行业监管
  完善标准规范。宣贯、实施各级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规范,加快编制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等地方标准规范。发布“宁波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识,在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推广使用。
  强化质量监管。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营、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管理,深入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等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政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建设或运营补助的依据。
  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市养老服务业促进会建设,充分发挥促进会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协助政府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教育培训、标准制定、评估认证、质量监管等事务。
  (八)推进智慧养老服务
  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集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养老服务资源信息于一体,管理和服务功能兼备,市、区县(市)、镇乡(街道)和社区(村)四级互通、数据共享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接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打造没有围墙的“虚拟养老院”。拓宽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的共享渠道,促进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到2020年,所有的区县(市)、镇乡(街道)和社区(村)要全面建立服务老年人的信息平台。完善81890老年人应急求助信息服务平台,继续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免费安装“一键通”电话机。
  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设计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鼓励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新模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预约、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
  (九)发挥家庭照顾的基础作用
  弘扬孝亲敬老美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握春节、重阳节、中秋节等传统节庆和“敬老月”活动时机,大力弘扬孝亲敬老美德,深入推进孝文化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加大“孝亲敬老人物”、“最美家庭”、“好媳妇”等典型挖掘和宣传,促进社会尊老助老、家庭孝老爱老的良好风尚。
  提升家庭照顾能力。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对老年人进行亲情照顾。实施家庭照护人员培训项目,帮助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等家庭照护人员掌握老年人护理知识和技能,提高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照护水平。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挂帅,民政、财政、发改、规划、住建、卫生计生、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参加的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建立部门联席(扩大)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区县(市)政府要把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组织,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加大资金保障。建立分级负担、基础补助与项目补助相结合的财政投入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补需方的力度。所需专项资金按实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财权和事权相匹配原则,落实各项补助资金。
  3.完善政策法规。围绕改革试点各项任务落实,针对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立法有关工作,不断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
  4.及时督查评估。分解落实改革重点任务,把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列入对市级职能部门、区县(市)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市民政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评估工作绩效,对改革成效显著、作用发挥突出的单位和服务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激励。

  附件:2017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重点任务.doc

  《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制定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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